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161號上訴人 王台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申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惠郁
法官顏世傑法官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