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司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司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司字第61號聲請人 林泰豪 (即睿成興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睿成興業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七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2年10月7日就任為睿成興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已聲請清算展期,茲因公司營業稅事件,其罰款尚未全數繳清,致清算無法如期完結,為此聲請再准予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查聲請人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2年度司司字第267號備查在案,且嗣經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至10
5年4月7日止,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05年4月7日起再展延六個月至105年10月7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郭君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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