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6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上訴字第6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60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18號、97年度訴第34號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2230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96年度毒偵字第346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以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提起本件上訴,未依上開規定於上訴書狀敘述理由,經原審於97年5月6日裁定,命被告於5日內補正其上訴理由,該裁定於同年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於原審卷內可稽(參見原審卷第56頁),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正,則揆之上開規定,被告上訴已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且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吳勇輝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施用第1級毒品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施用第2級毒品部分不得上訴。
書記官尤乃玉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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