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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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林貞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沈智豪 (即 翁美雲 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
,繳納聲請費,其中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
,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
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
收五千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沈智豪(即翁美雲之繼承人)間請
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調解聲請費,經本
院於民國110年2月5日通知聲請人應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
陳報聲請調解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20之之規定繳納
聲請費用,該通知業於同年月9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
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桃園簡易庭民事科裁判費繳
納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稽,是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
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李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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