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3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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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369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饒運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饒運安犯如附表所示之伍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

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饒運安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

  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

  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

  30年。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

  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分別規定明確

  。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5罪,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是以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核符合規定。再者,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是本院業已依受刑人卷內住所寄送陳述意見書供其表示意見,已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綜合考量受刑人所寫意見、所為各次犯行所顯示之人格特性、權衡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與原判決相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至附表編號1之一罪所處拘役10日,雖於民國113年8月14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惟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各案之執行刑,其前已執行部分,僅應予扣除而已,最高法院95年度臺非字第320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本件仍得依法聲請定應執行刑,僅本件所定執行刑,應扣除前已執行部分而已,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陳俊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佳玲

附表:受刑人應定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執行案號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竊盜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1年8月2日

橋頭地院112年度易字第112號

112年10月24日

橋頭地院112年度易字第112號

113年2月27日

橋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053號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⑴編號1至3曾經橋頭地院113年度聲字第890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拘役60日。

⑵編號1至4曾經橋頭地院114年度聲字第111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拘役90日。

⑶編號1至3、5曾經本院114年度聲字第515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拘役70日(高雄地檢114年度執更字第707號、發監執行中)。  

2

竊盜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2年1月5日

(原一覽表誤載為112年5月19日)

橋頭地院112年度簡上字第209號

(原一覽表誤載為112年度簡上字第208號)

113年4月25日

橋頭地院112年度簡上字第209號

(原一覽表誤載為112年度簡上字第208號)

113年4月25日

橋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585號

(原一覽表誤載為113年度執字第3584號)

3

竊盜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2年5月19日

(原一覽表誤載為112年1月5日)

橋頭地院112年度簡上字第208號

(原一覽表誤載為112年度簡上字第209號)

113年4月25日

橋頭地院112年度簡上字第208號

(原一覽表誤載為112年度簡上字第209號)

113年4月25日

橋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584號

(原一覽表誤載為113年度執字第3585號)

4

竊盜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2年9月23日

橋頭地院113年度簡上字第66號

113年11月1日

橋頭地院113年度簡上字第66號

113年11月1日

橋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33號

(尚未執行)

5

竊盜

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3年2月21日

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634號

113年12月3日

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634號

114年1月8日

高雄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0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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