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審交訴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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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交訴字第151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楊翁月霞
輔佐人
即被告之子 楊豐榮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03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楊翁月霞因涉犯肇事逃逸罪嫌,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此部分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涉犯過失傷害部分,未據提起公訴)。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都韻荃
法 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