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再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再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再字第7號再審原告 徐利華 再審被告元大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再審被告 蔡竹雄 再審被告國防部長 高華柱 再審被告國有財產局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5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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