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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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71號原告丙○被告戊○○
(現在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己○○
(現在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甲○
(現在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乙○○上列被告戊○○等人因98年度訴字第299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戊○○、己○○、甲○、乙○○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被告丁○○部分另經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蘇錦秀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宜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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