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8年度附民字第80號原告丙○○被告甲○
(現在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乙○○上列被告因98年度訴字第299號偽造文書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乙○○被訴偽造文書等罪部分,雖經本院刑事判決有罪在案,惟其所為犯行之被害人,並未包括原告丙○○,其情形亦無法補正,依首揭說明,原告此部分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餘原告向被告戊○○、己○○、丁○○請求賠償損害部分,另移由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蘇錦秀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靜宜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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