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9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94號聲請人 李長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0年8月
2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民三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蘇姵容┌────────────────────────────────────────┐│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9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李靜茹 │嘉義縣布袋│99年12月6日│75,000元│0000000│││││鎮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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