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6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忠翰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9年度緩字第8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匕首壹把沒收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或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忠翰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367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於查獲時經警查扣之匕首1把,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物品,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367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扣案刀械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鑑定結果,全長約30公分,刀刃長約17公分、刀柄長約13公分,一刃全開鋒,另一刃開鋒過半(約8.5公分),為匕首,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管制刀械等情,有該局99年3月10日嘉市警保民字第0990002171號函及函附照片及鑑驗結果附卷足稽,上述匕首屬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呂美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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