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5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翁和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29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翁和男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理由查受刑人翁和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侯麗茹附表:
(一)因於99年7月26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8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100年4月21日確定。
(二)因於99年8月16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8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100年4月21日確定。
(三)因於99年8月31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8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100年4月21日確定。
(上開3罪,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87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
(四)因於99年8月30日,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100年度朴簡字第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於100年4月25日確定。
(五)因於100年3月9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4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於100年7月25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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