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3號被告 吳群冠 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43號裁定在案,惟查被告吳群冠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從送達前述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秀芬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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