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00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永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7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附表:
┌───────┬───────────┬───────────┐│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罪│├───────┼───────────┼───────────┤│宣告刑│罰金新台幣80,000元,如│罰金新台幣200,000元,│││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犯罪日期│自101年6月5日晚間6│自101年6月17日上午10│││時30分許起至同日晚間7│時30分許起至同日上午11│││時32分許止│時2分許止│├───────┼───────────┼───────────┤│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101年度速偵字第3325號│101年度速偵字第3682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桃交簡字第2204│101年度交簡上字第193││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1年6月29日│101年10月2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桃交簡字第2204│101年度交簡上字第193││決││號│號││├────┼───────────┼───────────┤││確定日期│101年7月30日│101年10月2日│├──┴────┼───────────┼───────────┤│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