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告 葉信宏 (原名 葉復旺 )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28,992元,應繳
裁判費10,1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63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書記官尤朝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