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3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小萍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甲○○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七日十六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未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限制外,有關法院及監督人、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同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第5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負欠金融機構債務,於民國10
1年5月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銀行)申請前置協商,中信銀行雖提供99期、利率0%、每期還款新台幣(下同)3,507元之協商方案,然聲請人尚有7家資產公司之債務計949,574元,若皆比照中信銀行上開協商方案,則需月付9,592元,總計聲請人每月需還款13,099元(3,507+9,592=13,099)。又聲請人目前因需照顧3名年幼子女林OO(OO年OO月OO日出生)、林OO(OO年OO月OO日出生)、林OO(OO年OO月OO日出生),無法上班,僅能依靠些許零工收入貼補家用,每月收入約8,000元,另有社福補助9,742元,每月約有17,742元之收入,惟扣除上開還款金額13,099元後,僅餘4,643元(17,742-13,099=4,643),已無法維持聲請人及未成年子女之最低生活所需,故無法負擔上開還款方案致協商不成立。又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裁定准予更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戶籍謄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99年、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聲請人及配偶林生、3名未成年子女領取社福補助之存摺明細資料、桃園縣八德市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在卷為憑。
四、再查,據聲請人所陳:其目前僅有零工收入每月約8,000元及社福補助9,742元,每月薪資收入約為17,742元,而聲請人之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及扶養費,與配偶平均分攤後需支付17,882元(含房屋租賃1,750元、個人伙食費6,000元、電費208元、瓦斯費400元、電話費300元、交通費724元、其他生活雜支500元、3名子女扶養費共6,000元,及聲請人扶養父母親費用共2,000元)等情,並未高於一般人日常所需之生活必要費用,且屬撙節支出,然已無餘額支應上開就中信銀行之前置協商還款金額3,507元,實難期聲請人能依約履行,況聲請人尚有民間資產公司之債權並未納入協商,故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五、此外,復查無聲請人有同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從而,聲請人聲請更生,洵屬有據,應予准許,並依前揭法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附記:本件業已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債權人不論有無執行名義,
非依更生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債務人亦不得對有優先權以外之債權人再為任何清償行為。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郝玉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