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117號
原告屏東市海豐三山國王廟
法定代理人 鄭龍雄
訴訟代理人 謝信義 律師
被告 鍾旭宗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將坐落屏東縣○○市○○段0地號土地面積3.34平方公尺之地上物移除。又上開土地之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3,000元,有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查詢表可參。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3,42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土地面積,13,000×3.34=43,42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書記官謝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