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七號
原告丙○○兼右一人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丁○○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 律師複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羅秀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黃當易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