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三六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陳選任辯護人張良銘律師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訂於九十二年四月八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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