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267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267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楊道利
被   告  劉美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伍佰叁拾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玖
仟柒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
六月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四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石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書記官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