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0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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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聲請人甲○○
號乙○○丙○○相對人憲國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憲正 當事人間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提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新臺幣3,768,7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