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0年度花小字第17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花小字第175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宗達
 被   告  范郁
上列當事人100年度花小字第17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8月1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花蓮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林香君
    通 譯 黃 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
15,408元,及自民國(下同)95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12,352元,及自95年6月
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林香君
法官楊碧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法院書記官林香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