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2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2550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宗憲 選任辯護人 莊振農 律師
林彥苹 律師(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宗憲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吳宗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參之被告吳宗憲於犯罪後,試圖以搭乘不同計程車離開犯罪現場,足見已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9月18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1年12月17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12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陳志洋法官蔡守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衍均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