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廻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170號抗告人即聲請人甲○○上列抗告人因99年度家聲字第170號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4月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張淑芬
法官陳添喜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書記官許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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