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7349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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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734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73496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柒萬伍仟玖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零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前於84年1月10日與聲請人簽訂放款借據,金額為400萬元整,並借到400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限84年1月10日至104年1月10日經登記在案。
(二)詎債務人於96年2月10日(最後繳款日)起,即未按約定攤還利息,截至目前債務人共結欠聲請人本金2,175,963元整及請求事項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償付利息時,聲請人得逕行終止契約,視為全部到期,追償全部借款本息、逾期利息及違約金,現債務人已逾6個月未給付本息,並履經催討均未償還。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檢附相關文件,狀請鈞院鑑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限令清償如請求事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保債權,實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書記官林秀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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