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18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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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806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7,849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