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6年度偵字第92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之電腦主機壹臺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本件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亦無犯罪前科,經此教
訓當知所警惕,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
宣告緩刑二年,以勵自新。
三、扣案之電腦主機一台係被告所有供上開犯罪所用之物,應依
著作權法第98條前段規定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著作權法92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
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美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彰化縣○○鎮○○路○○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田慧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