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489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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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48949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雯婷
廖雨晨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下午二
時五十三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