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簡字第1174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13之4
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96年度偵緝字第6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累犯,處拘役肆拾伍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一項第六行,「竟於
96年7月10日8時起至同月15日17時止」,補正為「竟於96年
4月17日8時起至96年4月19日0時止,及96年7月10日8時起至
同月15日17時止」,其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替代役實
施條例第5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蕭文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
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或影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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