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694號
原   告  鄭景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長榮 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員工酬
勞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08,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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