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小字第1561號
原 告 邱瑀竹
一、原告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提起本件訴訟,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被告三鑫奈米生技股份有限
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又本件所附交易明細交易帳號
有以「*」遮掩而不完整,請提出完整帳號及依據(例如
存摺封面影本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