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156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小字第1561號
原   告  邱瑀竹
一、原告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提起本件訴訟,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被告三鑫奈米生技股份有限
  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又本件所附交易明細交易帳號
  有以「*」遮掩而不完整,請提出完整帳號及依據(例如
  存摺封面影本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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