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552號
原   告  劉慧玲
訴訟代理人  陳慧錚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
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
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
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
確認兩造間所簽訂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添福增額終身壽險」
中之防癌終身-雙親型附約(下稱系爭保險契約)之契約關係存
在,是此部分應以原告所請求之系爭保險契約關係存在時,原告
得受之利益為準,以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系爭保險契約關係存在之客觀上可得受利益
總額為何,俾核定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