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0年度埔小字第14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埔小字第144號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李宗益
被告 黃立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於民國91年12月12日向原告申請圓夢現金卡使用,詎被告自98年9月5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積欠新臺幣(下同)51,424元(含本金48,613元及利息),此有圓夢現金卡申請書、現金卡約定事項、交易明細查詢表、借戶明細表及債權計算表附卷,原告依現金卡契約請求被告清償借款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 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