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13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13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136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撤緩偵字第1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係役齡男子,原設籍於臺中市○○區○○里○○○街○○巷○號,並自民國97年底某日,遷出上開戶籍地後,即移至高雄市等處居住。詎甲○○竟意圖避免常備兵之徵集,無故不依規定申報其實際居住處所,致使臺中市政府於98年1月12日,以府民徵字第0980007447號臺中市九十八年第A2059梯次陸軍常備兵徵集令,指定甲○○應於98年2月4日上午8時50分,至臺中市○區○○路○○○號「忠信國小禮堂」接受兵役徵集處理,因無法送達而未能接受徵兵處理。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函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於偵查中對上開犯行坦承不諱,並有臺中市政府98年1月12日府民徵字第0980007447號臺中市九十八年第A2059梯次陸軍常備兵徵集令、臺中市北屯區公所徵集令送達通知書、戶籍謄本、臺中市北屯區九十八年第A2059梯次徵送陸軍部隊役男交接名冊(節本)、兵籍表、役男體格檢查表、兵籍查詢資料各1紙、送達存證照片2張在卷可稽。
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5款之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罪。爰審酌被告為役齡男子,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影響國家役政之施行,應予責難;並衡其前無前科,素行良好,因一時失慮而罹刑章,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暨其犯罪之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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