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868號原告 宋振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詩雅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提出之租約每月新臺幣(下同)1萬8000元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6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2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書記官陳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