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6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正郁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中華民國100.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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