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31號聲請人 楊中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4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淵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書記官黃瀅螢┌─────────────────────────────────────────────┐│股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3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林口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77-NA-00000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