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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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3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金加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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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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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3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金加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