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基簡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基簡字第一七七號
原告基隆市立醫院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丙○○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蔡岱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范育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