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七六七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經本院裁定羈押在案,茲因被告自白犯行,且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之規定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重本刑五年以上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載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自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起裁定執行押在案。
三、復查被告既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所列之各款情形,且本院據以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羈押原因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永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