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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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九三號
反訴原告戊○○
辛○○乙○○丑○○己○○兼右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寅○○
癸○○壬○○甲○○右第一至第五反訴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丁○○反訴原告丙○○右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庚○○、子○○○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幸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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