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七六三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一八二號),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 吳淑玲 因賭博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五萬元,由具保人乙○○於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未能按時報到執行,爰檢附送達證書回證影本、戶籍謄本影本、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八十九年八月八日桃警分刑字第三八六○號函文及原收受刑事保證金報告書暨收據影本等資料,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乙○○所繳納之保證金五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子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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