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七八號
原告乙○○
甲○丙○○被告寅○○
戊○○辛○○子○○癸○○庚○○己○○丁○○壬○○丑○○卯○○右十一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命補正者,應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提出訴狀載明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依上開說明,其起訴程式顯有不備,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添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林蕙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