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0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907號原告銘宏億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春敏 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 律師複代理人 涂軼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興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01年11月26日具狀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292,75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2,292,7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240元,原告僅繳納60,301元,尚不足59,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書記官洪明媚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