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907號原告銘宏億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春敏 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 律師複代理人 涂軼 被告東興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春尺 訴訟代理人 李富湧 律師複代理人 李建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書記官黃瓊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