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659號聲請人即被告 周樹慧
黃漢宇 共同選任辯護人 侯勝昌 律師
朱淑娟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撤銷或變更檢察官於偵查中所為之處分,經本院裁定後,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發回,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撤銷扣押命令狀」、「陳報狀」所載。
二、觀諸聲請人於民國101年6月29日提出「聲請撤銷扣押命令狀」,請求略以:「…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請鈞院撤銷對被告『銀行帳戶』之扣押命令,如鈞院認仍有扣押之必要,亦請變更為向服務單位扣押薪資之三分之一,以維持被告生活之必須(需)。」等語(本院卷二第53頁至第56頁),雖明示聲請之法律依據為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惟載明其請求撤銷之扣押命令係針對聲請人2人之銀行帳戶,即附表編號1、5部分,尚未及於附表編號2至4所示就股票、土地及建物為扣押部分;再觀以聲請人於101年7月11日提出「陳報狀」略稱:「…本案檢察官偵查時之扣押命令係將被二人名下全部財產予以扣押並禁止處分,包括被告服務單位薪資匯入之帳戶在內全額扣押,不留分文予被告,實已造成被告二人生活困難,嚴重戕害被告之生存權及財產權,故請鈞長憐憫被告,撤銷或變更原扣押命令,命被告所屬服務單位扣押薪資三分之一,其餘發放予被告生活之用…」等語(本院卷二第68頁至第71頁),雖未引據其聲請所依之法律規定,就請求撤銷扣押命令之範圍則擴及附表全部各編號所示;另觀諸聲請人於101年7月24日提出之「聲請撤銷扣押命令狀」,略以:「…被告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請鈞院撤銷對被告之扣押命令,以符法制。」等語(本院卷二第100頁至第104頁),除明示其聲請之法律依據為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外,並載明以附表編號所示全部扣押命令為聲請撤銷之標的。職是之故,本件聲請之性質,應係聲請人對於檢察官所為之扣押處分有所不服,而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申請撤銷、變更,合先指明。
三、按「對於檢察官所為扣押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法院撤銷或變更之」,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項定有明文。又同條第3項另定明:「第1項聲請期間5日,自為處分之日起算……」等語。而附表所示之物既早經檢察官於99年2月3日予以扣押,則聲請人遲至101年6月間始具狀向本院聲請撤銷、變更該扣押處分,自顯逾法定之不變期間,本院爰不經實體審酌,依法逕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16條第4項、第41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饒佩妮法官陳紀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惠玲附表┌──┬───────────┬─────┬───────────┬───────────┐│編號│遭扣押之財產│登記名義人│檢方予以扣押之函文字號│備註(新臺幣)│├──┼───────────┼─────┼───────────┼───────────┤│1│高雄銀行六合分行帳號│周樹慧│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該帳戶至101年7月1日止│││000000000000號帳戶││99年2月3日雄 檢惠律 98他│有存款0000000元│││││4754字第3393號││├──┼───────────┼─────┼───────────┼───────────┤│2│富邦綜合證券公司股票帳│周樹慧│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共26786股│││戶內之中日新股票││99年2月3日雄檢惠律98他││││││4754字第3391號││├──┼───────────┼─────┼───────────┼───────────┤│3│高雄市○○區○○段一小│周樹慧│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權利範圍為10000分之86│││段968地號土地││99年2月3日雄檢惠律98他││││││4754字第3394號││├──┼───────────┼─────┼───────────┼───────────┤│4│高雄市○○區○○段一小│周樹慧│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其中4107建號之權利範圍│││段4107、4192建號建物││99年2月3日雄檢惠律98他│為全部,而4192建號之權│││││4754字第3394號│利範圍為1000分之33│├──┼───────────┼─────┼───────────┼───────────┤│5│臺灣銀行鼓山分行帳號│黃漢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該帳戶至99年4月15日止│││000000000000號帳戶││99年2月3日雄檢惠律98他│有存款138314元│││││4754字第339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