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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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3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賀湘光選任辯護人蔡文燦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1年度偵字第164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貳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雖矢口否認犯行,惟本件有購毒者之證述、通訊監察譯文等在卷可稽,堪認被告犯罪嫌疑重人,又被告涉犯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串證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9月7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就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刑法第349條第1項收受贓物等罪,被告雖矢口否認之,惟本件有證人丙○○、丁○○之證述、通訊監察譯文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參以被告否認本件犯行之態度,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強烈匿責逃亡之可能,且本件尚有傳喚證人甲○○(綽號 阿信 )出庭作證以釐清事情經過之必要,是認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101年12月7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蕙芳
法官張明道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韋伶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