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5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5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5315號聲請人崇實機車出租行法定代理人 梁旗操 相對人 高正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正福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高正福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以書狀釋明聲請人崇實機車出租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抑或合夥?聲請狀所載之「機」與印章之「机」何者為正確?(如為獨資,應更正聲請人名稱為「梁旗操即崇實機(或是机)車出租行」)。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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