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交附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交附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字第五二號
原告乙○○送達代收人 嚴德育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 律師
江大寧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法官洪士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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