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字第2513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產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3年度訴字第2513號原告聖活林國際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被告財政部基隆關稅局代表人 朱恩烈 (局長)訴訟代理人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3年5月28日台財訴字第0930001066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壹、事實概要:緣原告於民國(以下同)92年3月3日委由豪祥報關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申報進口香港產製MASSAGEAPPARATUS乙批(進口報單號碼:第AW/92/0857/0412號),經被告查驗結果,實際來貨產地為中國大陸,且非屬經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認原告涉有虛報進口貨物產地,逃避管制之違法行為,被告乃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轉據同條例第36條第1、3項規定,處貨價一倍之罰鍰計新臺幣(以下同)193,255元,並沒入其貨物。原告不服,申經復查結果,未獲變更,提起訴願,遭駁回後,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貳、兩造聲明: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
1、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叁、兩造爭點:
被告以系爭貨物實際產地為中國大陸,認原告涉有虛報進口貨物產地,逃避管制之違法行為,而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轉據同條例第36條第1、3項規定,處貨價一倍之罰鍰,並沒入其貨物,是否違法?
一、原告陳述:
1、系爭貨物係原告第一次申請進口,在貨物尚未提領前,原告並無分辨貨物產地之能力,衛浴按摩儀器不屬列管品項,零配件組裝生產地,舉證困難。
2、原告就香港公司提供現有資料,據實提出申請,絕無逃避、虛報之事實。
3、自92年3月至今,延宕商機,遭受訴累,爰請判決如原告訴之聲明。
二、被告陳述:
1、按報運貨物進口而有虛報所運貨物之名稱、數量或其他違法行為,並涉及逃避管制者,處貨價一倍至三倍之罰鍰,並沒入其貨物,為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及同條例第36條第1、3項所明定。本案原告進口MASSAGEAPPARATUS,原申報產地為香港,經被告查驗結果為中國大陸物品,且核非屬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已涉有虛報產地、逃避管制之違法行為,被告依上開規定論處,於法洵無不合。
2、原告訴稱:「系爭貨物係原告第一次申請進口,在貨物尚未提領前,原告並無分辨貨物產地之能力,衛浴按摩儀器不屬列管品項,零配件組裝生產地,舉證困難。」及「原告就香港公司提供現有資料,據實提出申請,絕無逃避、虛報之事實。」等節,查本案來貨原申報產地為香港,經被告查證結果實為中國大陸所產製,則原告虛報貨物產地、逃避管制之違章情事已至臻明確,所稱並未涉及逃避、虛報,顯非事實。次查系爭大陸製按摩器具(MASSAGEAPPARATUS),其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為9019.10.19.00–8號,輸入規定代碼為「MP1」,行為時經濟部並非公告准許輸入,原告訴稱該進口貨物不屬列管品項,應係誤解輸入規定所致。又原告為專業進口商,如於貨物進口前未能確定其真正產地及是否管制進口,理應向國外發貨人或貿易主管機關查明後再報運進口,其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不無過失責任,則被告以其虛報貨物產地、逃避管制之違法行為,依法論罰,核無不當。
3、原告又稱:「自92年3月至今,延宕商機,遭受訴累,爰請判決如原告訴之聲明」乙節,查原告報運貨物進口,既涉有虛報產地、逃避管制之違法情事,則被告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轉據同條例第36條第1、3項之規定科處罰鍰,並沒入涉案貨物,核屬允當。
4、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訴難謂有理由,爰請判決如被告答辯之聲明。
理由
一、按「報運貨物進口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處以…四、其他違法行為。」、「有前二項情事之一而涉及逃避管制者,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論處。」及「私運貨物進口…者,處貨價一倍至三倍之罰鍰。…前二項私運貨物沒入之。」分別為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4款、第3項及第36條第1、3項所明定。次按進口非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7條規定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者,即構成進口禁止輸入之物品而涉及逃避管制之違法行為。
二、本件原告於92年3月3日委由豪祥報關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申報進口香港產製MASSAGEAPPARATUS乙批(進口報單號碼:
第AW/92/0857/0412號),經被告查驗結果,實際來貨產地為中國大陸,且非屬經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認原告涉有虛報進口貨物產地,逃避管制之違法行為,被告乃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轉據同條例第36條第1、3項規定,處貨價一倍之罰鍰193,255元,並沒入其貨物。原告不服,主張本案查獲之運送標籤雖載明「上海至廣州」,但其上並未標明貨名及MADEINCHINA產地,根本無法代表生產地,而本案貨物由香港運至台灣,與標籤記載毫無關連,然被告僅憑標籤而圈改產地,作法難以苟同;另承載船公司提供之船舶、貨櫃動態及香港公司之證明,已堪證實來貨確係香港製造云云,申請復查。被告復查決定以,本案依據隨貨附送之操作手冊、出廠檢驗報告及生產工廠出具之保證書查核結果,來貨確係大陸「蘇州麗儷儀器有限公司」所製造;至於香港發貨公司及船公司所提供之各項證明文件,僅說明貨物由香港運送至台灣,並未能證明系爭貨物之產地及裝櫃地為何,原告又未能提供香港製造工廠之名稱、地址或產地證明文件以資佐證,其涉嫌虛報貨物產地、逃避管制之違法行為,已臻明確為由,駁回其復查之申請。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訴願及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於本件行政訴訟中訴稱,系爭貨物係原告第一次申請進口,在貨物尚未提領前,原告並無分辨貨物產地之能力,衛浴按摩儀器不屬列管品項,零配件組裝生產地,舉證困難。原告就香港公司提供現有資料,據實提出申請,絕無逃避、虛報之事實。自92年3月至今,延宕商機,遭受訴累,爰請判決如原告訴之聲明云云。惟查:
1、本案來貨原申報產地為香港,經被告查證結果實為中國大陸所產製,則原告虛報貨物產地、逃避管制之違章情事已至臻明確,所稱並未涉及逃避、虛報,顯非事實。
2、系爭大陸製按摩器具(MASSAGEAPPARATUS),其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為9019.10.19.00–8號,輸入規定代碼為「MP1」,行為時經濟部並非公告准許輸入,原告訴稱該進口貨物不屬列管品項,應係誤解輸入規定所致。又原告為專業進口商,如於貨物進口前未能確定其真正產地及是否管制進口,理應向國外發貨人或貿易主管機關查明後再報運進口,其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不無過失責任,則被告以其虛報貨物產地、逃避管制之違法行為,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轉據同條例第36條第1、3項之規定科處罰鍰,並沒入涉案貨物,並無違誤。
四、綜上所述,原告之陳詞均不可採,則被告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轉據同條例第36條第1、3項規定處貨價一倍之罰鍰計193,255元,並沒入其貨物之處分,揆諸首揭規定,並無違誤,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遞予維持,均無不合。原告徒執前詞,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3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李得灶法官吳慧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
書記官劉道文